(修订)
为切实关心关怀离退休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进一步规范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去世、节日慰问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按照财经制度和作风建设要求,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离退休教职工指贵阳学院企事业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慰问。
1.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根据常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情况,给予200—500元的慰问品(金),同一离退休教职工每年慰问不超过两次。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200元/次的慰问品(金),生病住院动手术(含重疾)的给予500元/次的慰问品(金)。
2.离退休教职工本人去世,给予2000元的慰问品(金),由离退休工作处敬献花圈一个,购买花圈金额不超过100元。
3.离退休职工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离退休工作处名义购买花圈一个,购买花圈金额不超过100元,贵阳市以外的地区以唁电的方式进行慰问。
4.元旦春节走访慰问。由学校领导带队,到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遗孀、重疾教职工、生活困难教职工等代表家中进行走访慰问。
5.重阳节走访慰问。由学校领导带队,到90岁以上的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家中进行走访慰问。
6.学校党政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对退休教职工的走访慰问活动由离退休工作处另行安排。
7.慰问经费报销或领发由离退休工作处在财务处办理,从离退及关工委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健全体检医疗保障机制。为更好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关心关爱企业离退休教职工身心健康工作要求,每年按照上级和学校的安排,在招投标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企业离退休教职工体检的招标工作,组织企业离退休教职工参加体检。离退休工作处要做好相关的对接服务工作。
第四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协助办理离退休教职工有关政策落实事宜。
第五条 抚恤金、遗属补助由离退休工作处对接相关信息,由校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实施。《贵阳学院离退休职工生病住院、去世慰问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审:吴凌云 二审:蒋兰 三审:田梅